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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中销售商侵权及举证责任

http://www.qihaoming.com.cn 发表时间:2010年03月31日 来源:中华隆取名网

  在最高人民法院评选出的“2006年全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中,“法国路易威登与上海联家超市商标侵权纠纷案”名列榜首。在此案中,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因其所属家乐福超市武宁店销售使用“LOUISVUITTON”等商标的三款女式包,而被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起诉。结果上海联家超市被判停止商标侵权,赔偿原告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近年来,类似这样知识产权权利人单独起诉销售商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有增加的趋势。这些案件中涉及不同类型和层面的销售商,既有音像商店、专业书店,也有大型的连锁超市。

  权利人单独起诉销售商的主要原因是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制假者侵权的手段和方法越来越隐蔽,使得起诉制假者有一定的困难。相对而言,销售商销售侵权商品的证据比较容易收集。因此,销售商的侵权责任及举证责任成为审判实践中需要具体研究的法律问题。

  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及《著作权法》中对于销售商销售侵权商品的法律责任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销售商的侵权责任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应当理解为:销售商只要销售了侵权商品,就构成侵权;即使销售商不知道所销售的是侵权商品并能证明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也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商仍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其他侵权民事责任;如果销售商不能证明所销售的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则法律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应当对权利人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侵权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免除销售商的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销售商不知道所销售的是侵权商品;二是销售商证明所销售的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这里“不知道”是指按照正常人施以一般的注意力不能发现其所实施的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即销售商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合法来源”是指销售商所销售的商品系合法取得并能提供供货者,合法取得既包括进货渠道合法也包括进货方式合法。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在权利人举证证明其权利主体身份、销售商实施了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之后,举证责任即转移至销售商,销售商必须证明其同时具备免除赔偿责任的上述两个条件,否则法律将推定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销售的是侵权商品而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关于销售商是否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以及如何认定“合法来源”,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考虑:

  一是销售商的认知能力。审判实践中,在判断销售商是否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时,应当考虑销售商的认知能力。这里的认知能力,一般以正常人谨慎的注意为判断标准。如果销售商根据其认知能力明知或应知其所销售的是侵权商品但仍然实施销售行为,则应认定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例如,正版书与盗版书在印刷质量及纸张质量上存在显著差异,则应认为销售商能够辨认出其销售的是盗版书。又如,盗版音像制品外包装与正版音像制品不同,且盘芯缺少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SID码),也应认为销售商应知其销售的是盗版音像制品。

  同时,在确定销售商的认知能力时,还应考虑对不同种类的销售商区别对待。一般情况下,国有、集体、股份制公司等法人单位销售商的认知能力高于个体工商户;大型超市、百货商店等销售商的认知能力高于中、小型销售商;专业型销售商的认知能力高于普通的非专业型销售商。对于认知能力相对较高的销售商,认定其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标准亦相对严格。例如,专门销售某类商品的销售商,对于该类商品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的认知能力应高于普通的非专业型销售商。

  二是商品的来源。销售商对于其所销售的商品来源是否合法承担举证义务,合法包括进货渠道合法和进货方式合法。如果销售商通过走私等非法途径进货,则属于进货渠道不合法;如果销售商以明显低于合理价格的低价进货,则属于进货方式不合法。审判实践中比较难掌握的是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的证明标准问题。笔者认为,销售环节中可能存在多个层面的销售商,销售商只要能举证证明其从合法的渠道以合法的进货方式从前一个销售商处进货,即可以认为其完成了对“合法来源”的举证义务,而无须举证证明到生产商。从证据形式而言,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卖合同及相应的商业发票,可以用以证明“合法来源”。如果销售商提供的是记账凭证、收款收据,则应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必须审查销售商能否提供完整的财务账册和财务凭证,结合送货单、入库进货单、付款凭证等其他财务账册和财务凭证上记载的情况,综合判断销售商的进货来源是否合法。

  需要指出的是,在判断销售商的进货来源是否合法时,还应注意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进货渠道有无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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