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地名不得进行有偿命名
http://www.qihaoming.com.cn 发表时间:2010年03月30日 来源:中华隆取名网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7月23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同时,除新建的桥梁、隧道、人行天桥外,其他的一切地名均不得实行有偿命名。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草案修改稿规定,同一市县、乡镇内的路、街、巷、住宅区等地名不应重名、同音;乡、镇名称应与其政府驻地名称一致,街道办事处名称应与所在街巷名称一致;以地名命名的台、站、港口、码头、机场等应与所在地名称一致。
经批准命名、更名和销名的地名,批准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对于部分地方“乱命名”的情况,草案明确,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或者对外公开宣传和使用未批准地名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销其名称,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国家规定书写、译写、拼写标准地名的,也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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