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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谐音的界限2

http://www.qihaoming.com.cn 发表时间:2010年03月30日 来源:中华隆取名网

 
  但是在此笔者要提醒广大公司名称注册者,在利用谐音注册公司名称时,须有几点值得注意:首先,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公司名称谐音注册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公司名称在采用谐音注册时,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次,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因此,公司在用谐音注册名称时,所采用的“谐音名称”不能与登记机关辖区内同行业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名称的相同或近似,易使公众造成误认,引起经济纠纷,也不利于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最后,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的相关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因此,公司利用谐音进行名称注册时,应该注意到自己所采用的“谐音”不能对公众造成欺骗和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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