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中文产品名称等标识的产品商家得退货返款
因购买的进口咖啡机没有中文使用说明书和产品合格证书,霍女士将某咖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货返款并赔偿损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霍女士与咖啡有限公司之间的咖啡机销售合同无效,咖啡有限公司返还霍女士1.2万元咖啡机款,霍女士将咖啡机返还咖啡有限公司。
2003年10月27日,霍女士以1.48万元的价格从咖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履行了进、报关手续,中文标识上没有注明生产厂家和厂址的全自动咖啡机。
2004年12月,霍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咖啡机属于进口产品,但该机既没有合法中文使用说明书,也无产品合格证书,认为咖啡有限公司经营的产品属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非法产品,其产品及其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该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在该无效行为中,咖啡有限公司有明显过错,应承担因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故要求确认咖啡机买卖合同无效,咖啡有限公司返还咖啡机款,并承担因合同无效给自己造成的500元损失,承担案件诉讼费。咖啡有限公司称,公司是按正规进口程序进口的货物,有相关手续;公司在交付机器时已在机器上贴有中文标识,并给了中文说明书;公司与霍女士的合同是有效的,不同意霍女士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霍女士胜诉,咖啡有限公司不服,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诉,提出公司与霍女士签订咖啡机买卖合同的当天就开箱验机,咖啡机若无中文说明书及中文标识,不可能被验收使用至今;并认为原判确定的咖啡机折旧额偏低。
北京市二中院审理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要有中文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而咖啡有限公司所谓“咖啡机若无中文说明书及中文标识,不可能被验收使用至今”的说法,并非必然表明其向霍女士提供了咖啡机的中文说明书及中文标识。即使该说法成立,但其提交的咖啡机中文标识上没有注明生产厂名和厂址同样违反法律规定;咖啡有限公司无证据证明原判酌定的咖啡机折旧额偏低,故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