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娃争斗 没有赢家只有和解
我想谈一下这件事的经验教训。
第一,目前从达能和娃哈哈来说都付出了很大的代价,对于这个企业本身来说是一个坏事情,但是对于整个社会来讲它是一个好事情。一个企业付出的代价,引申出整个社会受益,从这个案件反思,怎么和外资合作,是不是钱进来就可以,钱进来带来的风险、义务和责任如何?
第二个方面就是,娃哈哈可能将坏事变成好事,即通过事件营销让更多人知道娃哈哈。如果有可能和平解决,娃哈哈的品牌价值就更大了。
第三个方面会促使中国政府解决这个问题,就有助于反垄断法早日出台,受益将是整个社会。
第四个方面就是我认为最好的防守就是进攻,娃哈哈在过去一直是受制于达能,受制于各种合同条款的约束,受制于商标转让协议,甚至是商标使用合同这样的约束,现在不管提起诉讼针对达能或者是针对达能高管的诉讼,都会搅乱达能的阵脚,对达能也是一个警惕,达能最后有可能会退让一步,最后双方就是从市场角度、商业角度去解决这个问题。
做一个小结,我认为这件事从整体来讲利大于弊。
北京市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哈斯:
品牌价值流失
政府应有作为
从娃哈哈相关商标注册,包括维权的过程来看,不难发现他们为保卫品牌付出了巨大努力,与目前很多国内民族品牌相比远远超出。1996年,娃哈哈在与达能之间的商标转让协议过程中,一些条款中了达能设计的协议上的圈套,娃哈哈注册商标,必须通过董事会;中方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标及其他产品销售要提交董事会考虑,这样的条款为以后埋下一个隐患。10年之后这个炸弹爆发了。
在我看来,达能可能会在契约精神下,仅仅就案子来打官司,抓住条款。不管怎么去判定,达能也挺难受。假如达能得到这个商标,也不定很顺利能在中国继续发展,因为这个品牌包含着很多人的因素,比如说顾客、服务、文化——这些都是很中国的,不是他们得到以后就一定能够很顺利地接手。
吵来吵去对两家企业都有损失。娃哈哈这个品牌可能价值不断减少,社会效应、品牌价值不断受挫,但事实上,两方都有责任来维护这个品牌,我个人认为应“以和为贵”。
一个品牌,经过这么多年很不容易,要想重新再树一个品牌,可能需要10年、15年、20年。在合作过程中,无形资产,品牌、商标、专利,还有商号等无形资产的价值怎么估算?必须重视它的最大现有价值以及潜在价值。纠纷往往让它流失很多。无形资产这一部分,和物质资本、非物质资本一起构成总的企业资产,对于无形资产,也就是非物质资本以后要有足够的重视。如果是对外合作合资,可以选择其他的合作基础,比如厂房等等,但是我建议商标、专利、商号一定要保留为专属自己的东西。
国有民族品牌发展起来非常不容易,它因为缺少国际竞争的经验,本身就非常脆弱。面对纠纷,包括政府、行业协会,尤其是行业协会,应该尽可能地在某一个领域对于像这样的民族品牌给予一定的支持,这样能够帮助我们把在国际上知名的品牌真正维持下来,而不是被合资公司仅仅用钱买掉以后让它消失掉,束之高阁。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凤和:
纠纷没有结果
对手乘虚而入
娃哈哈和达能之间的矛盾从4月份酝酿,一直到6月份开始爆发,至范副董事长单方面宣布出任娃哈哈实业方面董事长,遭到了中式集团员工的围攻,就进入了白热化阶段。
范副董事长的主要观点认为,宗庆后违反竞争性协议和保密条款,不执行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关键就是两个问题,竞业禁止以及商标权的争端。二者归结到一点,就是跨国公司在并购中国市场化的过程中,和我们本土企业激烈在市场上争夺的一个矛盾冲突。
范副董事长的态度强硬,表示将有条不紊推动达能并购中国企业强大战略市场;娃哈哈是中国饮料老大,排名世界饮料业第五,仅次于可口可乐、百事可乐等公司。达能希望绝对控股娃哈哈品牌。
而自娃哈哈宣布强烈反抗达能对于非合资企业的并购,也就是从7月4日这一天开始,就已经形成了从《公司法》来看的公司董事会僵局。
目前激烈的争论主要在于,一是是否购成竞业禁止,另外就是是否构成双方违约。
首先看他们签的合约,原来是商标权转让,但是这个协议报到国家商标局,因为考虑到保护民族品牌的问题没有批准。随后双方又写了商标权许可的协议,它包括两个协议,达能称其为详简协议,娃哈哈称为阴阳协议,但都是经过律师团协商后达成的。详细内容他们双方执行,简单内容是报国家商标局备案。最高法院关于商标权这个问题有一个司法解释是要求经过备案,强制备案对外发生法律效率,如果不备案不能对抗第三人,所以这样法律处理上会出现两种不同的法律判决结果。现在娃哈哈已经在吉林市和沈阳市起诉达能,也就是娃哈哈合资企业;杭州市已经启动了仲裁程序,现在正在审理过程当中。下一步娃哈哈还要启动一个诉讼,就是我们在国内如果是形成诉讼以后,有可能可以对抗斯德哥尔摩的仲裁文书。
在是否构成竞业禁止的问题上,我们认为,从达能来看,它在国内不管是并购蒙牛还是并购汇源,这是跨国公司全球化战略的结果,可能不会构成竞业禁止。但是它在并购的过程当中,同样的一个董事兼任数家具有竞争性质的饮料企业。达能范副董事长,兼任好几家董事长或者是董事,这样的行为明显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同业竞争的问题。娃哈哈北上在吉林和沈阳的诉讼,有可能会取得比较乐观的效果。
对于商标权的问题,宗庆后认为自己在合约上没有违约,因为双方约定不清楚,有的条款是规避了我国对比商标权许可的禁止协议规定。宗庆后认为你用我也可以用,我用的过程中实施于其他企业,包括非合资企业。对于这个问题,不同的法院,不同的仲裁机构可能会做出不同的判决,所以这将是没有结果的硝烟战争。
另外,应该注意到,在这个纠纷进行的同时,已经出现了鹬蚌相争,渔翁得利的态势。可口可乐现在已经蠢蠢欲动,其亚洲区代表已经表示,如果娃哈哈不给达能我就上的意向。其他几个饮料企业也乐见其争,准备乘虚而入,占领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