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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还“金冠园”品牌声誉 碗

http://www.qihaoming.com.cn 发表时间:2010年03月31日 来源:中华隆取名网

    倍受业界关注的“全国首例消费者状告中国驰名商标案”,最终以酱料行业巨头“金冠园”公司的连连胜诉而告终。此案从去年11月份争议到现在,日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判决认定被上诉人“金冠园”不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并驳回上诉人何某的上诉。

    据悉,这是全国首例消费者质疑中国驰名商标并意欲推翻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由于此案涉及到了我市酱料行业的巨头“金冠园”企业,因此受到了我市商业界、法律界人士的关注,在国内司法界和制造业也引起了极大关注。


    “消费者”接连败诉

    据了解,去年11月15日,号称“湖北”在泉务工的何某购买了标有“中国驰名商标”的“金冠园”两种调味品后,发现产地不是包装上所标注的“香港”,同时认为“金冠园”商标从未听说过,认为不是驰名商标,于是以消费欺诈为由将生产厂家金冠园公司及销售商家奇龙公司告上了法庭,除要求赔偿道歉等外,还请求法院认定该商标为非中国驰名商标。

    此举在相关的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有的人认为何某很有正义感,一般的消费者只有在产品有瑕疵或出现质量问题时才会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何某却在购买的“金冠园”调味品没有缺陷的情况下,要求法院认定争议的产品为“非中国驰名商标”。有些人则认为何有恶意炒作的嫌疑,因为自己的没有听说过、没见过该品牌就要把对方告上法庭,未免有点过火。大家都知道,在国内通过法律诉讼解决纠纷是需要一段时间的,而且还要交纳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还要花费很大的精力。为了几小瓶的调味品而大动干戈,有人认为,何某“醉翁之意不在酒”。

    今年3月份,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一审做出了判决,认定原告何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其主张,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金冠园”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则证明了其“无对原告构成欺诈的行为”,驳回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何某不服,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二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被上诉人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这一焦点问题各执一词。

    法庭上何某讼称,“中国驰名商标”不是“驰名商标”,金冠园公司在产品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诉争产品“金冠园”牌甜辣酱、味极鲜酱油的产地在晋江,金冠园公司却在产品标贴的显著位置以显眼的字迹突出标注“香港”二字,构成了对消费者的产地欺诈。奇龙公司因销售了该诉争产品,与金冠园公司共同构成了对上诉人的欺诈。

    金冠园公司和销售方称,法律条文中表述的“驰名商标”是个大概念,由于驰名商标有其地域性,那势必存在中国驰名商标、美国驰名商标、日本驰名商标等等;不能说中国、美国、日本驰名商标就不是“驰名商标”。上诉人提出的“中国驰名商标”不是“驰名商标”,是故意偷换概念,上诉人的这一观点其实就是“白马非马”论。在上诉人眼里,“中国驰名商标”不是“驰名商标”,“白马”也就不是“马”了。

    “金冠园”商标于2005年12月被司法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这是已被法律确认的事实,金冠园公司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完全是如实标注。之所以这样标注,旨在告知购买“金冠园”产品的消费者,“金冠园”商标属于驰名商标的事实,告知消费者的是真实情况,不是虚假情况。该标注行为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消费者不存在任何欺诈,完全是一种合法行为。且金冠园公司已在产品的标签上标注了包括产地在内的所有法定信息,未作任何隐瞒或故意虚假告知。

    2007年8月6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决上诉人何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提出的主张不予采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终以“金冠园”公司一、二审的胜诉才宣告尘埃落定。

    律师:上诉人提起的是恶意诉讼,涉嫌滥用诉权

    在法庭上,金冠园代理律师吴航箭说,上诉人提起的是恶意诉讼,涉嫌滥用诉权:

    首先,何某购买“金冠园”产品的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所需”。
   何某在选择甜辣酱、酱油时,完全可以从产品的标签上得知是被告生产的“金冠园”甜辣酱、酱油及相关法定信息,如果不认可“金冠园”产品,大可不必购买。然,上诉人却故意购买;其购买的目的不是为了自用消费,而是为了诉讼作准备。因此,其的购买行为与被上诉人在产品标签上标注的信息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在被上诉人“金冠园”甜辣酱、酱油不存在任何的质量及其他产品瑕疵问题的情况下,提起诉讼,非一般消费者所为。

    其次,何某的诉讼明显带有恶意,表现如下。


    1.上诉人购买的“金冠园”酱油、甜辣酱,其标签上标注字体最大、最醒目的是“金冠园”三个字。正常情况下,作为普通的消费者在选择“金冠园”商品时,首先看到的字体应该是“金冠园”三个字,而不是“中国驰名商标”或“香港”字样。既然上诉人是被标注“中国驰名商标”的产品所吸引,既然上诉人从未见过“金冠园”商标,而且认为该商标根本不是驰名商标,如果上诉人只买驰名商标的调味品的话,按常理他根本就不会购买金冠园产品。让人不可思议的是,上诉人却购买了。也就是说,上诉人故意购买了自己没见过,并认为不是驰名商标的金冠园调味品。主观恶意明显。

    2.何某诉讼前的系列行为让人生疑。何某于2006年11月14日到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两被告的工商登记情况(从原告在法庭上提供的证据可充分证明这点),次日,即11月15日下午4:40分原告在被告奇龙公司开设的“奇龙华大超市”购买了“金冠园”酱油、甜辣酱各两瓶。做好了起诉准备后,第二天一早,即11月16日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普通的消费者是:先购买产品,发现权利受损,向有关部门投诉,如无法解决,在走诉讼途径时才会到工商局查询被告人的登记情况。然何某却正好相反。这充分说明,何某是在充分了解金冠园公司及其产品的情况下去购买“金冠园”调味品的,其诉称从未见过“金冠园”商标,纯属自欺欺人。

    因此,该起诉讼并不是普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完全是上诉人事先有预谋,做了充分准备和策划,并故意制造的一起恶意诉讼。

    3.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何某即向相关媒体散发《起诉状》和《受理案件通知书》,通过新闻媒介进行恶意炒作,炒作的重点放在“驰名商标”的重新认定上,而非产品质量等其他问题。正常,一般的普通消费者不可能会这样做的。

    4.法庭调查充分证明,何某购买的金冠园酱油和甜辣酱根本就没启用,为什么没有启用?因为上诉人不是为了“生活消费所需”而购买,而是为了该起诉讼而购买。

    对此,金冠园公司表示:鉴于该起诉讼并不是普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而是上诉人事先有预谋,做了充分准备和策划,并故意制造的一起恶意诉讼,金冠园公司将保留随时向原告何某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的权利。

    奇龙公司:“中国驰名商标”不是个别消费者说了算

    对于在此案一审中何某讼称,“商品上的‘金冠园’商标原告也从未见过,该商标不是中国驰名商标”的提法,该案的另一被告奇龙公司表示,是不是中国驰名商标不是一个消费或是一群消费者说了算,不能因为自己不知道“金冠园”商标就将其告上法庭,这未免有点可笑。

    专家呼吁:消费者有社会责任感以防被不良商家利用

    食品行业协会的专家林先生呼吁,消费者应该要有理性的消费观,和社会责任感,不要被某些不良商家或个人利用。在食品领域品牌大不大不重要,关键在于食品质量安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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