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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发展社

http://www.qihaoming.com.cn 发表时间:2010年03月31日 来源:中华隆取名网

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已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以农民为主体、为农民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进入了依法发展的新阶段。

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催生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生产与市场需求的有效衔接是通过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市场交易和正当竞争来实现的。农村改革开放后,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为特征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户的市场经营主体地位随之确立。20多年来,农村市场主体和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是,从总体来看,农村市场主体较弱、市场化水平较低,依然是制约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原因。据商务部2006年底的调查统计,全国约有42%的农户自己销售农产品,45%的农户直接把产品卖给个体商贩,只有2.7%的农户通过订单销售;农村连锁经营交易额占农村交易额的比重不足10%。必须加快改变分散经营、传统经营为主的状况。

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存在着天然的衔接障碍。由于经营规模小、营销方式落后,农户应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弱。面对经营中的困难,一些农民自发组织起来,成立专业合作社或协会,联合起来抵御市场风险、增强市场竞争力。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利益为纽带,通过各种形式的联合生产和合作经营,有效地将单个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水平,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是适应现阶段我国农村生产力状况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是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我省作为农业大省,目前有1000多万农户。到2006年5月,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1010户,联系农户1.38万户,还不到农户总数的2‰。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尚处于起步阶段,发展的空间很大。

法律的实施,对于农村市场主体发展意义重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首次以专项立法形式推进农民的经济互助与合作,对极大地推动农村市场主体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明确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法人地位,突出和保障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及权益。该法明确了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要求农民至少占合作社成员的80%,充分突出和保障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规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规定合作社的财产量化到个人,记载在成员账户中,有效保障农民的财产权利;规定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制度,充分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这使得合作社真正成为依法成立、民主管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受法律保护的市场主体。

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分散的农户以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为纽带,联合起来走向市场的法定组织形式。它有利于充分发挥农户家庭经营和合作经营两个优势,是农户分散经营转向规模经营、随意生产转向订单生产,由抗风险能力弱的个体变为具有一定抗风险能力的群体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农业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经营和农民持续增收的有效组织载体。

为农民合作经营提供了法定的政策扶持,将有力地助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该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明确要求建设项目倾斜、金融支持、财政扶持、税收优惠,同时规定登记不得收费。该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设定了低的市场准入门槛。如:在成员人数上,只规定5名以上成员的下限,没有上限;在出资方式、出资额、住所和是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等方面,未作硬性规范,可由章程规定等。这些与其它类型市场主体准入的法定要求相比,显得十分宽松,有利于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大有可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法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主管机关,是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在指导、扶持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方面大有可为。

宣传引导,畅通准入。一是做好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引导工作。宣传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着眼优势产业和产品,引导、鼓励多主体、多层次、多类型兴办合作社。二是主动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三是合理把握准入尺度,分类指导,分类规范。对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规范。四是有重点地指导树立一批样板合作社,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商标、广告支持。运用商标、广告管理职能,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经营效益。一是支持“创品牌”。按照“一社一牌”的思路,帮助合作社有特色的农产品申请商标注册,培育、发展农产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争创湖北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二是指导“亮品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商标的使用和管理,使商标成为集成、凝聚、展示合作社产品、服务优势的有效载体,运用广告策略突出商标作宣传,扩大合作社及其产品、服务的市场知名度、美誉度。三是帮助“护品牌”。开展农产品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行动,严厉查处侵权违法行为,维护合作社的品牌信誉。

合同帮扶防风险。运用合同管理和服务职能,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订单生产(经营),形成稳定的农资采购供应和农产品产销渠道,有效推动农产品生产的规模经营,降低产销成本,提高应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制订和推行农业订单示范文本,提供个性化订单签约指导服务,对合作社的大宗订单履行实行跟踪监督,及时调解订单纠纷,促进订单履行。充分发挥动产抵押物登记职能,帮助合作社通过抵押贷款融资。

加强监管,维护权益。切实加大“红盾护农”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农资。拓展农资经营主体准入模式,创新农资主体监管方式,推进“农资放心店”建设,落实种子留样备查、农资经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等制度;把握农时加强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及时发布监测信息,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放心农资。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严厉查处农产品购销中压级压价、非法收购、虚假宣传、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作者系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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