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变造商标 “泉标”维权行无奈之举
http://www.qihaoming.com.cn 发表时间:2010年03月31日 来源:中华隆取名网
经过一个多月的无奈等待,今天上午,泉标著作权人泉标文化传播公司负责人授权代理律师起草了一份《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将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撤销泉城医院变造商标的申请。
接受委托办理该事务的山东省齐鲁商标事务所主任孙欣告诉记者,泉标回归济南后,著作权人立即将维权之“剑”指向泉城医院。但10天后,仍未见该医院回音。在本报的连续关注下,8月1日泉城医院终于派人与泉标著作权人取得联系,对著作权人提出的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要求,该医院人员表示将向医院董事会汇报后,一周内予以答复。
今天,泉标文化传播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整整一个月过去了,泉城医院也没有正面答复,在各种户外宣传、电视广告中仍在大量使用变造后的泉标作为医院标志。
孙欣告诉记者,经调查,泉城医院共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三项商标注册申请,均使用变造后的泉标图案。其中第44类“医疗诊所、医务室、医院、保健、医疗辅助、理疗、牙科、护理(医务)、医药咨询、整形外科”未注册成功,因而无效。但在第5类“人用药、消毒剂、医用气体等”商标第3633875号注册申请已被受理。但按照《商标法》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中可撤销的情形就包括:“注册商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和“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注册为商标”。孙欣表示,泉城医院的商标注册行为就属于这两种情形,很显然属于不当申请和不当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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