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和条件
http://www.qihaoming.com.cn 发表时间:2010年03月31日 来源:中华隆取名网
根据不同商标类型的法律法规的注册和管理办法,各类型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范围和条件为:
1、申请普通商标(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
(1)根据《商标法》 第四条 、 第五条的规定,国内申请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为:“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如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银行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等等。
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是以当地的法人或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按外国申请人方法办理。国内外的联络处、办事处均不可以作为申请人。
(2)共同申请同一商标问题:
根据《商标法》第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主体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同一商标专用权。
上一页:与商标设计有关的法律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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