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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我国商标法规定的“自愿注册原则”

http://www.qihaoming.com.cn 发表时间:2010年04月01日 来源:中华隆取名网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的“自愿注册原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该公司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商标注册与否,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行决定。我国现行的《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由此可见,是否需要申请商标注册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由其自行决定。如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不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则可以不申请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强制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商标注册。因此,本案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是,我国并没有完全实行“自愿注册原则”,而是在坚持“自愿注册原则”的前提下仍对极少数商品实行“强制注册原 
    则”,即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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