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雅戈尔DP商标案看商标维权策略
http://www.qihaoming.com.cn 发表时间:2010年03月31日 来源:中华隆取名网
近日,雅戈尔集团起诉确认不侵权“DP”商标一案引起了很多媒体的关注,简要案情如下:武汉市民李某几年前成功向国家商标局注册了服装鞋帽类的“DP”商标,后其发现,国内服装巨头雅戈尔公司在其部分产品上使用了这一商标,李某认为雅戈尔侵犯了其注册商标权,遂于2008年初发起维权行动,包括向北京法院起诉雅戈尔商标侵权以及向雅戈尔公司所在地的宁波某区工商局行政投诉,举报雅戈尔公司商标侵权。不料,上述维权行动没有取得任何成效,相反,雅戈尔公司后来提出的确认不侵权之诉却被其所在地法院支持,2009年初,宁波某区法院判决,认定“DP”系服装面料整理技术,英文Durable Press的通用缩写,故雅戈尔集团有权正当使用,其行为不构成对李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此案中,“DP”商标持有者实际在维权过程中一败涂地,笔者认为,此结果与商标权人所犯的诸多失误有关,下面分析一下“DP”商标持有者所犯的几个失误。
一、对于商标名称的认识错误。很多商标权人认为,商标获得了注册,就受法律的绝对保护,他人不得使用。但实际上商标权并非无限大的权利,其最大的作用是区别同一商品的不同经营者,因此,如果他人以非商业标识用途使用商标,比如,作为说明文字使用,不会造成商品经营者混淆的,就很可能不构成侵权。在本案中,雅戈尔公司也是将“DP”作为技术标识在其服装产品上使用,显然不会造成消费者将其与商标权人相混淆,这也是法院判决雅戈尔不侵权的重要原因。“DP”的商标权人显然也犯了这个错误,由于“DP”与行业常用技术的缩写相同,因此,商标权人在此商标的权利上所受的限制就很大,相应的,在维权时更要事先判别是否构成侵权,以免维权受挫,但显然商标权人对此没有深刻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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