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商标纠纷“谷歌中国”告赢“北京谷歌”
日前,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结了原告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判令“北京谷歌”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包含“谷歌”字样。判令“北京谷歌”赔偿“谷歌中国”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
原告谷歌中国诉称,美国GOOGLE公司(GOOGLE INC)是全球著名的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公司,谷歌中国系由美国GOOGLE公司的子公司——谷歌爱尔兰控股有限公司(Google Ireland Holdings Limited,现已更名为谷歌爱尔兰控股公司,以下简称谷歌爱尔兰)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美国GOOGLE公司于2000年注册了用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的 GOOGLE 商标。200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 GOOGLE 为驰名商标。谷歌中国是 GOOGLE 和“谷歌”商标的被许可人。
2006年初,美国GOOGLE公司在正式确定以“谷歌”作为 GOOGLE 的中文名称后,又在相关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谷歌”中文商标,同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核准并预留了谷歌中国的企业名称。被告北京谷歌先是以 GOOGLE 的非正式中文译名“古狗”为字号的企业名称,被企业登记机关拒绝后,恰逢美国 GOOGLE 公司对外公布“谷歌”中文名称,遂以“谷歌”为字号的企业名称。谷歌中国认为,北京谷歌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美国GOOGLE 公司以及谷歌中国在先取得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其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谷歌”文字,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维权费用3100元。
被告北京谷歌辩称,美国 GOOGLE 公司和谷歌中国签订协议的时间晚于北京谷歌的注册时间,协议中也未涉及商标和企业名称产生的商誉,没有证据表明美国 GOOGLE 与谷歌中国存在法律关系,有关商标、商号、商誉的权利不能当然由谷歌中国享有。我公司名称是基于合法登记产生的法定在先权利,谷歌中国产生在后导致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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