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商标注册优先权
所谓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时间日期上的优先,即以前次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作为后次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有关优先权原则及概念详见“商标常识”栏目中的“什么是商标注册的优先权?”一文的内容。)
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1985年3月15日公布《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5年4月22日发布《关于商标在国外要求优先权问题的通知》。我国最新修订的《商标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和最新公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对在我国注册商标的两种类型的优先权问题及手续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说明:台湾地区申请人以国家名义获得的商标权,不予承认其优先权。但承认其参加的国际组织成员名义(如尼斯协定)下的优先权。
第一种类型的优先权是指商标申请日期的优先权(《商标法》第二十四条)。
商标申请日期之所以需要优先权,其主要原因是,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法大多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对于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只对最先提出申请的人授予商标权。根据这些要求,申请人在本国提出商标申请以后,应当同时向几个外国申请商标注册。否则,过了几个月以后,在他向外国申请商标注册是,其他申请人可能以在他之前提出了同样的申请。这样,他就不可能在该外国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但要求注册商标申请人向本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时,又向几个国家申请商标注册,事实上几乎不可能办得到。因为,办理申请手续需要时间,翻译申请文件也需要时间。而且在决定向外国申请商标注册以前、有关商标的市场前景如何,是否需要向外国申请上商标注册,以及向那些国家申请商标注册,也都需要时间进行考虑。所以,《巴黎公约》规定,缔约国相互之间给予对方的国民以一定的期限的优先权。这个原则为缔约国的国民在其他缔约国取得商标注册专用权提供了极大的方便。这也是各国之间进行经济贸易交流所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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