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当药品卖?消费者买药当心“卫食准字”
明明是食品,却起个药品名,而且还放在药店里卖。我市部分药店的这一举措,遭诸多市民的质疑,认为此举有误导消费者之嫌。
昨天,读者报料,称本市一些药店在销售“食字号”产品,其批准文号是“卫食准字”,但却有着类似于药品的名称,且外包装上还宣传疗效。
根据
读者提供线索,随即来到兰陵路一家药店,发现店内销售的“鼻炎灵”、“痔疮灵”等产品,其批准文号果真是食品保健类的“卫食准字”,但它的名称倒像正宗的药品名。当记者咨询营业员,要求购买化痰止咳效果好的药时,女营业员推荐了一种名为“止咳平喘玉竹胶囊”的产品,其外包装上写着“化痰平喘、散结消肿、宣肺止咳”等,但记者一看批准文号,竟也是“卫食准字”,这根本就不是药品,仅仅是有一定保健作用的食品。而后,记者在旁边另一家药店看到,一种声称是“皮肤病专用”的“五蛇大败毒”,批准文号同样是“食字号”产品。
粗略统计了一下,这些药品销售的类似于药品的“食字号”产品共有十多个品种,这些产品不管是名称还是外包装,都极像药品,再加上药店营业员的推荐,确实极易误导消费者。
据了解,我国早有规定,食品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广告内容不得使用医疗用语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同时,对保健类产品命名时,禁止使用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针对药店以“食字号”产品误导消费者的现象,记者采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但该局人员以有些情况无法解释为由,让记者直接采访省局。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人员认为,药食同名是不规范的行为,食品宣传药品功效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据他们了解,类似情况在全省甚至全国各地都存在,其中不排除某些“食准字”原本就是药品,只是后来国家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认证制度后,一些小药厂达不到国家认证资格,便将原来的“药字号”改成“食字号”。药店明知相关情况,但在利益面前,照样销售不误,受害的却是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