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是否有权请求商标所有人赔偿损失
http://www.qihaoming.com.cn 发表时间:2010年03月31日 来源:中华隆取名网
读者王先生:我刚从外地来广州工作,因贪图便宜,便在我家附近的小店买了1台200多元的热水器。前天我弟弟在洗澡时因漏气而爆炸,致使他多处受伤。花费医疗费用1万多元。我想索赔,查了一下热水器所配资料,发现没有写明法律规定的“产品制造者”或者“生产者”,只有一个商标。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你所提到的 现象并非个别,以前在法律适用上也一直很含糊。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权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内称: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
据此,你有权以所购热水器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
上一页:“磐安香菇”证明商标正式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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