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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海角商标纠纷再起波澜

http://www.qihaoming.com.cn 发表时间:2010年03月31日 来源:中华隆取名网

  五一长假即将来临,著名旅游风景区“天涯海角”又将迎来众多来自世界各地的游人。然而,纠缠了10年的注册商标“天涯海角”归属案却依旧扑朔迷离:昨天下午,初审、终审败诉之后的“天涯海角”商标所有权人海南天涯海角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刘秀蓉致电本网记者,称正在联系最好的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将商标捍卫战“坚持到底”。

 

  缘起:15年前天涯股份获准开发“天涯海角”
  作为早年奔赴海南拓荒者的一员和"“天涯海角”商标所有权人的代表,刘秀蓉告诉记者,“天涯海角”商标纠纷缘起于15年前天涯海角风景名胜区的开发。
  为了开发天涯海角风景名胜区,海南省三亚市政府以市府办函(1992)13号文将该区的开发实施方案和可行性研究工作交给了一家1992年初由三亚市旅游局、三亚市吉亚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联营成立的海南天涯海角联营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天涯联营),并要求其在1992年6月底前完成方案设计。
  此后,天涯联营通过国内著名专家和学者的论证和亲自勘察,花费数十万巨资完成了《保护、开发天涯海角景区可行性报告》,这个报告得到三亚市政府的认可,确定拟将天涯海角景区的开发权和经营权授予天涯联营,并规定开发期限为5年,经营期限为40年。
  1992年9月3日,海南省计划厅以琼计社会(1992)1104号文,同意将保护开发天涯海角景区项目列为预备项目,并规划景区用地10.4平方公里,建设用地1平方公里,项目总投资1.8亿元。1992年6月16日,三亚市政府同意天涯联营的请求,在原公司的基础上设立海南天涯海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涯股份),向社会定向募集股份。同年11月30日,股金全部募足,并于1992年12月19日正式成立海南天涯海角股份有限公司。
  突变:“天涯海角”经营权易主
  资金到位后,天涯股份从1993年开始的数年间,先后数次报告要求明确天涯海角风景区范围。然而,由于多种原因,这种愿望并没有实现,为了对股东的资金负责,天涯股份将募集到的股金用于房地产和农业开发。
  1997年8月18日,天涯股份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注册了包括"观光旅游"服务项目在内的6类“天涯海角及图标”商标,商标的图标为“南天一柱”及海浪。
  1998年5月7日,三亚市政府以天涯股份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房地产和农业开发上,并未投入开发建设天涯海角风景名胜区为由,终止了天涯股份开发天涯海角风景名胜区,收回了天涯股份在天涯海角风景名胜区的开发权和经营权。
  1998年8月,三亚市正式组建三亚市国有独资骨干旅游企业,成立三亚市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旅投),该公司注册资金1.3亿元,主营天涯海角和鹿回头两大景区的经营管理、旅游项目的投资开发等。
  遭到“抛弃”的天涯海角股份提请海南省人民政府进行复议。1999年12月30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三亚市政府的决定。
  纠纷:9年争斗,谁的“天涯海角”?
  三亚旅投成立后,于1998年11月18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请求裁定撤销天涯股份注册的“天涯海角”商标。
  2005年10月24日,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05)第3429号和第3431号裁定,裁定认为:普通消费者对“天涯海角”形容“极远的地方”的含义的认知度一般强于其作为海南省三亚市一景区名称的含义;天涯股份使用“天涯海角”字样对外进行经营活动达8年之久,无抢先注册之意,符合中国商标注册申请在先的原则;商标是权力性资产,未经注册,不能形成商标资产,因而不存在争议商标的注册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三亚旅投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继续维持天涯股份的“天涯海角及图”的商标注册。
  2005年11月26日,三亚旅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2006年3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天涯海角”的第二含义(天涯海角风景名胜区)对社会公众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天涯海角股份公司于1997年8月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该商标标识在读音、图形和含义上均直接、明确地指向天涯海角风景区,尤其是该商标注册在旅游服务类别上,极易使公众认为天涯海角股份公司与天涯海角风景区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北京市一中院当年于11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关于第1211919号"天涯海角TIAN
YA HAI JIAO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
  天涯股份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7年3月15日,此案终审落判:北京市高级法院认为天涯股份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审败诉后的刘秀蓉在电话里告诉记者:“天涯海角是属于三亚的,也是属于海南的,开发和保护天涯海角景区是我今生的一个梦想。对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我们一定依法作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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