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套未尝就不能“联通”
继“中央一套”、“超级女声”抢注安全套商标失败后,屡屡发生商标抢注事件的安全套行业又盯上了“联通”。不过,这次抢注成功了。昨天,记者从国家商标局了解到,由深圳一家保健品公司申请的“联通”安全套正式取得了商标注册证书。(《北京娱乐信报》7月12日)
一些网友很是疑惑,这“联通
”明明是经营移动电话公司的中国联合通讯有限公司的商标,怎么能被抢注为安全套的商标,这不明显乱套,有损于中国联合通讯有限公司的名誉吗?他们希望商标局像以前驳回有些公司申请将“中央一套”、“超级女声”、“二人转”为安全套的商标一样,驳回这家公司“联通”的商标申请。不过,我以为,我们大可不必如此敏感,安全套未尝就不能“联通”。
对于商标权来说,法律只保护商标申请时所注明的商品种类,超出了申请范围的商品种类,法律并不保护。比如,“长城”的商标,你申请了服装商标,别人也可以再申请为食品的商标,这就不侵犯你的商标权;除非,你在申请时,将“长城”商标申请了服装与食品两种商品种类,别人就无权再在食品上申请“长城”商标。所以,要是“联通”只申请了移动电话业务这一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就不能禁止别人在安全套上申请“联通”的商标。要是明天我一高兴,我也有权在鞋子上申请“联通”商标。
所以,安全套“联通”不必大惊小怪。商标这东西,只要不是在同一商品种类内,即使名称相同的商标也不会损害他人的利益。别人使用“联通”安全套出了问题,怎么也不会找中国联合通讯有限公司赔偿吧。所以,只要不在同一类商品中,国家还是鼓励大家去使用相同的商标,这有利商标的最有效地运用。喜欢抢注一些商标的朋友,只要不违法,这钱该他们得,谁让他们有知识产权的意识呢?从客观上讲,这也有助于全社会培养商标权的意识。
法律也有例外,对于驰名商标法律予以专门保护,《商标法》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联通”是否能认定为“驰名商标”,我们不得而知。如果“联通”能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且中国联合通讯有限公司认为在安全套上使用“联通”商标,会误导公众并使自己公司利益受到损害,他们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消这一商标,别人就别“咸吃萝卜淡操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