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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要让农民得利!

http://www.qihaoming.com.cn 发表时间:2010年03月31日 来源:中华隆取名网

  今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8月3日,市工商局举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暨发照仪式”,向社会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浓厚氛围,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据统计,新法颁布前我市按照企业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90多家。新法出台后仅一个月,我市已有7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在工商局依法登记。此次发照仪式上,市工商局对这7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并对该法律出台前已登记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进行新法培训。


  护农,就是要让农民得利!日前,记者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如何保护农民利益等问题,采访了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局长谢玲。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意义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在一些农业商品化、专业化生产比较发达的地区,许多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的农民逐步联合起来,成立了各种各样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这些合作经济组织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自我服务,以规模化的方式进入市场,有效地改变了单个农民的市场弱势地位。


  不过在实际运作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具有法人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长期面临登记难、经营难、规范难等诸多问题,影响其经营活动的开展,其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类型、基本特征得不到确认,国家也很难出台针对性的优惠政策。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为规范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发展开辟了广阔道路。依法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和农业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进一步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推进基层民主管理,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立法目的和宗旨


  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解决分散的小规模经营与农产品大市场矛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农业市场化进程中,小规模经营的农户面临越来越多的各类困难。实践证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解决这些困难的有效形式之一。但是,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总体上还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给予扶持。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为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现阶段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着诸多不规范现象,这些现象致使合作社的交易地位难以被市场认可,也难以保障交易对象的交易安全。为此,需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加以必要的规范。这部法律对此所作的一系列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方式提供了必要的法律规范。


  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以前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利益保障机制不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不规范,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这部法律的制定和颁布,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解决小规模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需要提高农业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但是立法的最终目的并不是简单地停留在组织农民上,而是为了通过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机制和支持政策,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成员的服务功能,化解农民的生产经营风险,提高农民的市场交易地位和谈判能力,切实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特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一部市场主体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实践出发,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从设立条件、内部机构设置、民主决策方式等方面创造了一整套有别于其他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明确了其作为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填补了我国市场主体立法的空白。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一部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保障法。这部法律突出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农民对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权利,规定农民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成员地位平等,实行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制度。这些规定充分保障了农民成员在合作社中的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一部产业促进法。这部法律规定的一系列制度,有利于农民依法建立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其帮助农民有效克服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因素,解决农民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困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治法。法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治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包括成员的出资额、出资方式,是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大会的设置及其职权的行使等可以由章程规定。


  市工商局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举措


  新法新规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机关是工商机关。


  基层工商机关: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服务窗口和“绿色通道”,免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办者提供政策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必要时可以向申请人提供《合作社章程》式样或指导协助起草章程;对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在登记时对原档案中相关机关出具的有效批准文件应该予以认可;对暂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实行跟踪指导,条件成熟即行登记;引导各类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性质的农村专业协会转型取得经营主体地位,走规范发展之路。


  各级登记机关: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数据为基础,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数据库和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公众及有关部门、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查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首先,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列为涉农合同帮扶工程的重点。支持其发展“订单农业”,根据其专业特点推行农业订单示范文本,实行跟踪指导服务;联合农业、科技等相关部门,把合同法规培训与农业科技知识培训结合起来,帮助其解决签约、履约中的问题,以维护订单双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充分调动和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主体作用,积极引导其参与商标兴农发展战略,在整合涉农产品的注册商标、培育和发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时,注意发现和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势,并为其使用知识产权提供合法空间。


  第三,通过扶持农村经纪人的发展,引导、鼓励其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发展、壮大合作社的整体实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向城市超市、社区菜市场和便利店配送农产品;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资超市和农家店建设,改善农民进城销售农产品的市场环境。


  同时,基层工商分局(所)和消协组织将把12315消费者投诉站和消费维权联络站延伸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深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传力度,以不断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列为消费维权和农资打假保护的重点,以保障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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