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商标法七大变化
立体标志也能注册商标麦当劳著名的金色拱门标志,可口可乐独特的流线型瓶身、绍兴饭店门前的孔乙己造型……这些消费者耳熟能详的形象,有望在12月1日以后成为首批被注册的立体商标,因为新的《商标法
》将商标保护客体从平面商标扩大到了立体商标和色彩组合商标。
■农民也能为农产品注册依据新的《商标法》,农民也可以为自己的农产品注册商标。
新《商标法》总则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依据此项规定,作家可为自己的作品申请商标注册,农民也能为自家的农产品注册。
■侵权赔偿额扩大到间接损失在商标侵权赔偿数额上,新《商标法》把损失赔偿由直接损失扩大到间接损失,包括权利人为打官司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就纠正了过去“打赢官司赔了钱”的不公平现象。
■遏制恶意抢注行为新法将遏制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它放弃了“申请在先”原则,强调诚实信用。新《商标法》第三章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摹仿未注册驰名商标也要遭封杀新《商标法》第一章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终审权向司法部门转移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新的《商标法》赋予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权利。
据专家介绍,原先商标撤销的终决权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就是商标的终审权在行政部门,而新的《商标法》则使其向司法部门发生了转移。
新的《商标法》第三章三十二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商部门可直接销毁侵权商品按照原《商标法》的规定,工商部门对侵权商品只有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对其进行处罚,而某些商家在停止销售后没几天会再次把商品摆上柜台,使侵权商品屡打不止,而依据新的《商标法》,工商部门可以直接销毁侵权商品,更加直接地打击侵权行为
条例解读之一:商标注册申请日如何确定
新华网北京2002年8月11日电 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申请手续齐备并按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条例解读之二:填写商标注册申请文件时要用中文
新华网北京2002年8月11日电 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
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如果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所提交的代理委托书中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其有关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法第18条所称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条例解读之三:商标公开评审前15日要通知当事人
新华网北京2002年8月11日电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公开评审前15日要通知当事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商标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时,应当在公开评审前15日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公开评审的日期、地点和评审人员。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其评审申请视为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席评审
条例解读之四:地理标志可作证明商标集体商标
新华网北京2002年8月11日电 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地理标志可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的,其商标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标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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