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
http://www.qihaoming.com.cn 发表时间:2010年03月31日 来源:中华隆取名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权法》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一)使用该商标的那类商品和/或服务的实际和/或潜在的顾客;
(二)使用该商标的那类商品和/或服务的经销渠道中所涉的人员;
(三)经营使用该商标的那类商品和/或服务的商业界。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是认定驰名商标时需要考虑的另一个重要因素。56号令第五条第(五)项规定了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在联合建议中,还强调了持续使用的程度和地域范围,认为这是判定该商标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很直接的显示器。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也是认定驰名商标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在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中,该商标由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范围是特别值得注意的因素。因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被认定的驰名商标,对其驰名程度的要求一般都要低于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被认定的驰名商标;换句话说,曾经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记录,并不能保证该商标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也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受保护的记录只能是下一案件中受到驰名商标保护的参考因素。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以上因素是用来帮助主管机关确定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指导方针,而非作出这一确定的前提条件。更确切地说,在每一案件中,驰名商标的认定将取决于该案件的特殊情况。在某些案件中,可能全部因素都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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