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母能否作商标图案
http://www.qihaoming.com.cn 发表时间:2010年03月31日 来源:中华隆取名网
1992年4月,湖北(湖北商标注册)省某文具厂在毛笔上,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图形为加空心装饰的B字。
审查决定
商标局审查认为:以加空心装饰的B字作商标,尽管有所装饰,仍然是一个B字,并未构成独具特色的图形,缺乏显著特征,决定对文具厂的申请予以驳回。
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到商标的显著特征问题。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来源的标志,显著特征是商标必须具备的条件。不具备显著特征,就没有区别作用(即独特性和可识别性),就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倘若作为商标注册,就会造成与其它标志的混淆,影响消费者利益和第三者的利益。
根据《商标法》第7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审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有以下四个标准:
1.商标图案的设计不能过于简单,应区别于极其简单的符号。如以一条直线、一个字母这种符号或以极简单的几何图形构成商标图案的,缺乏显著性。
2.使用国家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商标的缺乏显著性。
3.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的,缺乏显著性。
4.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或者和“红十字”、“红××”的标志相同或近似的,缺乏显著性。
本案中文具厂以B字母作商标申请注册,属于极具简单的符号,不具有显著特征,故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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