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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领域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http://www.qihaoming.com.cn 发表时间:2010年03月31日 来源:中华隆取名网

  商标侵权的类型
  未注册商标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这是最常见、数量最多的商标侵权类型,具体包括:(1)在相同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或相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行为。值得指出的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相同商品”的判断有时候很困难,两种商品虽然实际上是同一种商品,但名称、功能却可能迥然不同。(2)在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行为。(3)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的行为。围绕普通消费者都很熟悉的“箭”牌口香糖,一些企业打起了擦边球:前不久市场上出现了一种叫“跳跳虫”的玩具,这种玩具和口香糖本来是不相干的商品,然而该玩具的外包装、文字、图案、色彩及排列却与“箭”牌口香糖极其近似。根据商标注册人的投诉,工商部门依据《商标法》第38条(4)项“给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侵权认定和处罚。(4)在与商品具有相关性的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行为,或者在与服务项目具有相关性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行为。判断商品与服务项目是否类似,关键在于服务项目与商品之间是否有共同点,二者在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时,消费者是否容易产生商品与服务的混淆和误认等。
  知识产权相临领域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具体包括:(1)商号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突出表现是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字商标作为商号申请企业名称注册,并不规范地使用该企业名称。近日发生的“冠生园月饼事件”再次从一个侧面提醒人们,商号与商号的冲突、商号与知名商标的冲突,已经到了非下功夫解决不可的地步了。(2)域名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域名作为企业或个人的一种身份标识,在互联网上经过注册后域名注册人即享有域名权。由于域名不进行实质审查,域名注册单位也不负责向国家商标主管部门查询该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冲突,所以发生商标侵犯域名权以及域名侵犯商标权的空间很大,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给一些投机者提供了可乘之机。近年来出现的互联网域名抢注风波,实际上是一种利用网络为中介以域名权侵犯商标权的现象,已经引起了政府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关注。由于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的不懈努力,目前域名抢注现象初步得到遏止。(3)外观设计专利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商标作为一种商品标识,其可以由文字、图形及色彩外单独或组合而成,外观设计实际上是一种文字、图案、色彩和形状结合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新颖性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其各要素的组合形式,而不保护其文字内涵。因此,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中的文字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则构成商标侵权行为。(4)广告语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南有某某、北有某某”、“某某某某,塞外某某”等是大家比较熟悉的广告语,这种广告,从形式上来说,是对比广告,从内容上看,是商标使用行为。对比广告从其本质来说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其内容是否侵犯相关权利,一直是学术界探讨的问题,也引起了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关注。笔者认为,上述广告语是否侵犯商标专用权,不可一概而论,确定其是否侵权至少应把握两点:一是广告语是善意使用还是搭便车或者恶意使用;二是广告的后果会不会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和消费者的误认误购。(5)特殊商品名称或建筑物名称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特殊商品名称如药品名称主要分为药品商品名称和药品通用名称两种,法律规定,药品商品名称可以用于商标注册,即药品名称的商标化,然而在实践中,许多企业并没有将其药品商品名称注册为商标,而是给药品商品名称重新起一个商标名称并申请注册,一些投机者利用这种状况,将该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药品商品名称,并恶意不规范地使用。另外,目前一些地区的地名保护单位为实施对地名、建筑物名称  的保护,建立了地名、建筑物名称登记制度,诚然,这一做法不无可取之处,但是在客观上也可能为一些投机分子的侵权行为尤其是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6)说明书(著作权)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产品说明书使用不规范可能导致商标侵权的情形主要有:在不恰当位置突出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并可能引起消费者混淆;贬抑他人商标或淡化他人的商标显著度。  
  不正当使用行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具体包括:(1)虽然不直接在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但也可能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一家珠宝公司投诉沈阳某公司商标侵权行为,当工商部门前往涉嫌侵权商场的柜台查处时,该柜台负责人称其根本未在销售的珠宝产品以及包装物上使用与商标注册人近似的商标,只是在商场外面的广告招牌上使用,故不承认自己有侵权行为;还有一种常见的现象,一些汽车维修或零部件销售店往往在其门面招牌或名片上使用注册人的商标,而且字体、颜色、排列毫无二致。这两个案例关键问题是商标“使用”的问题,如果是商标“使用”行为,则构成商标侵权。为此,商标主管部门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为,商标使用既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或者商品交易文书上的行为,也包括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方面的行为。显然,上述案例中的商标使用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行为。(2)擅自改变商标的字体导致的商标侵权。我们知道汉字具有字体多样、风格多变的特点,特别是草书、行书不易辨认,用作商标识别起来更加困难。四川一家企业在白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泸抄”商标,字体为楷书,但该公司在实际使用时,故意将“泸抄”字体改为草书,改变字体后的“泸抄”和“泸州”非常近似,消费者根本无法辨认,这就明显构成了商标侵权。(3)他人擅自使用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标识的行为。这种行为构成的商标侵权行为目前越来越多,其特点是使用的标识确实是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标识,但获取的途径不正当,一般有这样三种方式:一是非法购买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标识;二是直接高价回收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标识;三是通过回收商品包装物、容器间接获取商标标识,如回收带有商标标识的玻璃瓶、塑料瓶(袋)、纸箱(袋)等。(4)使用文字排列位置不当有可能导致的商标侵权。近年来,一些以诸如“香港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香港雅戈尔集团有限公司”等名义申请的商标以及由这些商标产生的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些企业分别申请注册的商标主要有“香雅”、“戈尔港”、“香苏”、“泊尔港”等,其共同点是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分开,再分别加上“香”或“港”,然后把这些商标用不同字体重新排列、混合使用。(5)企业形态发生变化商标处理不当产生的商标侵权现象。企业进行分立、合并、转制或更名等形态变化时,其商标权主体也发生相应变化。如果不及时办理商标转让或注册人名义变更,则商标权形式上仍然属于企业形态变化前的主体,  企业形态变化后的主体如果使用该注册商标,也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6)商品包装使用不当造成的商标侵权。一些企业在厂名、厂址上大做文章,如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中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者使用与商标注册人厂址近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地址。(7)搭赠商品行为引发的商标侵权。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搭赠商品引起的商标侵权案件。被告北京某食品公司为了促销其方便面食品,在包装箱中装入从批发市场购买的假冒产品作为赠品。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4)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判决该食品公司侵权。  
  注册商标使用不当对他人注册商标可能造成的侵权。主要包括:(1)图形、文字由于呼叫、使用有可能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A、B两家公司,A公司在某商品上注册了(老虎)图形商标,B公司在同样商品上注册了“老虎”文字商标。A、B公司如果各自正常合理使用互相都不会构成商标侵权,由于A公司的图形商标是纯视觉意义上的商标,不便于呼叫,但是如果该公司在使用时呼叫为“老虎”牌商品,则会侵犯B公司的商标权;反之,B公司是文字商标,是一种纯听觉意义上的商标,如果在使用时为了突出老虎的视觉形象而使用与注册的(老虎)图形商标近似或相同的商标,则侵犯了A公司的商标权。(2)共存商标使用不当可能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共存商标使用指在同一种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的行为。我们先分析一个牛奶饮料包装盒商标并用商标使用情况。A公司在第29类牛奶饮料等商品上注册了“新鲜屋”商标,B公司在第16类包装纸盒等商品上也注册了“新鲜屋”商标。然而近来在市场上却出现了许多牛奶生产公司也在牛奶饮料包装盒上使用“新鲜屋”商标的情况。显然,A、B公司的“新鲜屋”商标均应受法律保护,第三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第三人在牛奶饮料包装盒上如何使用“新鲜屋”才能不造成侵权呢?至少有两个途径,其一,第三人如果在牛奶饮料商品上使用“新鲜屋”商标,应当经过第29类“新鲜屋”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其二,第三人如果经过第16类纸盒商品上的“新鲜屋”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也可以在牛奶包装盒上使用“新鲜屋”,但不得与第29类“新鲜屋”商标使用产生混淆,办法是可以在“新鲜屋”商标使用处标明类似“本包装盒商标已经B公司授权使用”等字样。目前共存商标在计算机、服装、汽车等产品上的使用也越来越常见,这里不一一分析。(3)反向假冒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相信很多人是通过“枫叶”、“鳄鱼”案件了解反向假冒这一概念的。反向假冒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学术界、法律界尚有争议,笔者的观点是此种行为应当构成商标侵权,依据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第一它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权益;第二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第三它违背公平竞争的准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违背了商标立法的主旨。(4)商品商标使用不当对服务商标或服务商标使用不当对商品商标造成的侵权行为。广东某公司在第14、第16类首饰等商品上注册了“金钥匙”及图形商标,北京某公司作为南京某公司的许可使用人,在第35类“传播广告业、张贴广告”等服务项目  上使用南京公司注册的(金钥匙)图形商标,北京公司在其礼品广告宣传册、名片、营业场所的广告标牌上使用了(金钥匙)图形商标,广告宣传的内容以宣传其公司的产品为主要内容。广东公司遂以北京公司商标侵权为由向法院提出起诉。法院认为,北京公司使用的“金钥匙”商标超出了其被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的范围而扩大到首饰等商品范畴,故侵犯了广东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另一起案例是A公司在41类不动产管理上注册了商标,B公司在第19类非金属建筑物上注册了与A公司同样的商标,由于两家公司在同一个城市,商标使用又都存在不规范的地方,故双方都指责对方侵权。这两个案例集中反映了服务商标如何规范使用的问题。按照规定,服务商标可以在服务场所、招牌、工具、用品、商业交易文书及广告等场合使用,很明显,服务商标的使用范围与商品商标的使用范围存在交叉的部分和产生权利冲突的空间。目前,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商标在审查时商品与服务项目并不进行交叉检索。因此,如何进一步明确二者的界限、规范二者的使用行为,既需要法律的不断完善,也需要实践的深入探究。  
  商标淡化构成的商标侵权商标行为。商标淡化指商标的显著度及其价值含量因不合理、不正当的使用或注册行为而降低价值显著度甚至失去显著性,从而弱化为普通商标甚至商品名称的过程或行为。不仅驰名商标存在淡化问题,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一般商标也存在类似问题。商标淡化诚然有主观的因素,如商标注册人不科学不合理的使用行为、商标本身显著性弱等,但客观因素毫无问题是主流的,一些侵权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通常采取的不正当的使用或注册手段主要有:一是对知名商标的淡化,包括:①在既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该知名商标,或者如果该知名商标是商品商标,使用人在服务项目上使用该商标,或者反之。②将该知名商标申请注册于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或者如果该知名商标是商品商标,则申请人申请服务商标,或者反之。③恶意丑化该知名商标;④恶意把该商标商品化或服务项目化,如在注册人的商标+商品前面加上使用人的商标并突出宣传自己的商标。二是将该知名商标申请注册为别的权利的淡化行为,如将商标作为商号申请企业注册等。三是一些词典、辞书或专业出版物非主观的错误解释或定义,如把知名商标错误地解释为商品的通用名称等。商标淡化对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的影响和损害是不言而喻的,是否构成侵权,当然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而定。但是由于商标淡化侵权方式的间接性和侵权手段的隐蔽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因此商标权人难以有效实施自我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侵权认定和处理上也面临一些新的课题和挑战。  
  互联网络上的商标侵权。互联网的出现是人类社会的一场巨大革命,它极大地促进了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但如同任何新事物一样,互联网也是一把双韧剑,具有积极的正面时也有它消极的负面,这种消极负面也许是暂时的,但对人类目前来说至少是一种挑战,笔者这里仅就利用网络进行商标侵权问题略谈一二。概括而言,网络对商标权保护提出了这样严峻的考验:一是网络的动态性和多变性,网络不同与传统媒体,网页的内容和形式时时刻刻处于变化和更新过程中,商标注册人可能一分钟前发现网上有商标侵权行为,一分钟后可能已经不复存在,如果权利人想投诉,举证显然很困难。二是网络的全球性和无国界性。网络空间不同与现实空间,网络空间发生的商标侵权案件可能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之间,因此,确定什么样的管辖原则才能既维护国家主权又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国际司法秩序,将是国际司法领域一个新的课题。三是网络的搜索、查找功能。由于网络具有庞大的搜索引擎功能,你只要敲入一个关键词例如某个商标,网络就会为你搜索到许多带有此商标字样的网页和网站。四是网络的虚拟性和不确定性。例如,BBS,即网上电子布告系统,任何人都可以在上面发布各种包括企业的、个人的、商业的或交朋识友的信息,信息发布者发布的信息可能造成侵权,而其内容甚至发布者个人的资料却可能都是虚假的,由于网站不对发布的信息负责,所以无法追究到侵权人的责任。五是网络的互联性或链接性,链接是网页与网页实现互通互联的基本方式,它如同网页与网页之间的跳板,网站为了使这一跳板更具有识别性和诱惑力,它可能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或其注册商标的一部分,那么这种使用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尚需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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