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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转让商标合法有效

http://www.qihaoming.com.cn 发表时间:2010年03月31日 来源:中华隆取名网

  【案情介绍】

  2000年3月1日,广东当慧皮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当慧公司)申请注册并取得了“当当慧”商标专用权。7年后,该注册商标享有一定的知名度。2007年6月1日,当慧公司将其注册商标以3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北京奋将制衣有限公司(下称奋将公司),并在报纸上发表联合声明:自2007年6月5日起,奋将公司对“当当慧”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此后,奋将公司一直使用“当当慧”注册商标。

  2007年12月4日,当慧公司又以500万元价格把其注册商标转让给湖南猴迹皮鞋有限公司(下称猴迹公司),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共同向商标局办理了转让手续,商标局核准后于2008年3月26日公告。

  2008年6月1日,猴迹公司发现了奋将公司使用“当当慧”注册商标,即要求奋将公司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理由是自己才是商标专用权人。而奋将公司称,自己不仅与当慧公司签有商标转让协议在猴迹公司之前,还发表了联合声明,所以,自己享有商标专用权。

  协商未果,猴迹公司以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将奋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被告停止使用“当当慧”商标,赔偿损失81万元。(本案公司及商标均为化名)

  【案情分析】

  注册商标转让,是指商标专用权人按照法定程序,将其所有的商标专用权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它是商标专用权人对其商标权的一种处分方式,转让的结果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发生变更,商标转让人丧失商标专用权,受让人成为商标专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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