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商标转让的法律问题
一、注册商标的“一并转让”问题
对于注册商标的转让,《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该条规定只涉及到注册商标的一并转让问题,如果转让人尚有其他正在申请的商标与转让的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该如何办理法律没有规定。如果不要求转让人将申请中的、与转让的注册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商标一并转让,就会发生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有两个所有权人,明显违背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
实践中商标局在处理类似事件时,要求转让人对申请中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转让。这说明商标局也认为,如果不要求转让人对申请中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转让,将可能出现上面提到的矛盾。既然如此,何不以法律的形式对此问题给予明确的规定呢?
二、关于受让人的权利保护问题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白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这说明受让人对受让的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时间,足以商标局核准转让的公告日期为准。如果在商标局对注册商标做出核准转让前,有他人提出的注册商标申请与被转让的商标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而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异议期内均没有提出商标异议申请,三个月公告期满后,该他人即取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正常状态下,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注册商标的争议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对受让人而言,如果其在异议期内未能提出异议,或者异议未能阻止他人对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核准注册,在转让申请被核准后,受让人便成为被转让注册商标的合法所有人。从理论上讲,他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注册商标争议申请,但此种情况下,受让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时间却晚于他人的申请时间,这是否意味着受让人对该他人就不享有提出商标争议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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