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商标相关的受保护标记
与商标邻接的受保护标记
除了直接用于区别一个企业与他企业产品的标记外,在贸易活动中,还存在一些其他标记,它们与商品有密切联系,但又不同于使用在商品上的标记;或虽然使用在商品上,但主要不用于区别不同企业的产品。许多国家的商标注册法及一些国际公约,将它们列为保护对象,对它们的保护也形成了国际惯例,由于它们与一般使用在商品上的标记有所区别,可称之为与商标邻接的受保护标记(Protected Marks Adiacent to Trademark lawpanel)。
一、服务标记
在经济活动中,有些企业的“产品”不是作为有形的商品提供给消费者,而是作为某种商业性质的服务项目用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如旅游服务、修理服务、保险服务、娱乐服务、交通服务、邮电服务等等。不同企业提供的这类不同“产品”,也需要有不同标记将它们区分开。例如中国“民航”、英国“英航”、德国的“汉莎航空公司”等,它们都提供同一服务,但各自有不同的服务标记。服务标记与商标具有同样的作用,只是运用于不同的对象。
对于服务标记,不是所有国家都给予注册保护。
在英国及其他一些国家的商标法中,也找不到有关服务标记的保护规定;但英国的判例法(Case Law)、普通法(Coeamon Law)却对服务标记提供保护。
1946年,美国第一次在其成文商标法(《兰哈姆法》Lanham Act)中把服务标记的保护放到与商品商标保护同等的地位。
此后,不少国家在修订商标法时,作出了与美国相似的规定,如1979年修订的原联邦德国商标法就增加了保护服务标记的内容。世界上现有100多个国家办理服务标记注册,在一些国家,这类服务标记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于服务单位供应的食品饮料,所使用的文具、用具和服务人员服装上等,并得到保护。
已经办理服务标记注册的国家和地区有:阿尔及利亚,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巴林、玻利维亚、博茨瓦纳、巴西、保加利亚、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捷克和斯洛伐克、丹麦、厄瓜多尔、埃及、芬兰、法国、德国、危地马拉,海地、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伊朗、以色列、意大利、朝鲜,韩国、莱索托、利比里亚、利比亚、墨西哥,摩纳哥、蒙古、摩洛哥、尼加拉瓜、挪威、巴布亚新几内亚、巴拉圭、菲律宾、葡萄牙、波多黎各、卡塔尔、哈伊马角,罗马尼亚、甫非、西南非洲、西班牙、斯里兰卡、苏丹、斯威士兰,瑞典、叙利亚、突尼斯、独联体、乌拉圭、甫斯拉夫、津巴布韦、中国等。
《巴黎公约》中写进了保护服务标记的内容,却没有把它放在与商品商标等同的位置,未要求必须给服务标记以注册保护。所以,成员国国内法对于服务标记是可以自由确定保护方式的。
服务商标与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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