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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http://www.qihaoming.com.cn 发表时间:2010年03月30日 来源:中华隆取名网

  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企业名称中标明的组织形式,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国目前企业使用的组织形式较多,根据适用的不同登记法规,可以将它们分为两大类:

  一是公司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依照该法设立的企业名称中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词,“有限责任公司”亦可简称为“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使用“有限公司”作为组织形式,但中外合作企业 中如不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使用“有限公司”作组织形式。

  二是一般企业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没有做明确的规定,从实际情况看用的比较杂乱,如“中心”、“店”、“场”、“城”、“局”、“厅”、“堂”、“馆”、“院”、“所”、“社”、“厂”、“铺”、“村”、“屯”等。

  对一些申请使用登记主管机关未曾核准使用过的新的字或字词作组织形式的,应分析其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是否会使公众无法理解引起误认,是否能为公从接受。如过去没有使用“城”作企业组织形式的,但现在“家具城”、“娱乐城”很多,公众也能接受。

  组织形式一般不能连用或混用,特别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组织形式。但对一些国际上通用的 形式如“****厂有限公司”、“****中心有限公司”等应该允许使用。

  具备法人条件企业,如需在其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前使用“总”字,必须下设三个以上与该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相同的直属分支机构。如称“总厂”的,必须有三个以上称“厂”或“分厂”的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总公司”、“股份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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