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命名禁含承诺性称谓
http://www.qihaoming.com.cn 发表时间:2010年03月30日 来源:中华隆取名网
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这与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相差不大。
银监会发布在其官方网站上的《通知》还规定,商业银行为理财产品命名时,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和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和无定价依据的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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