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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与商标冲突的成因、性质与对策

http://www.qihaoming.com.cn 发表时间:2010年03月31日 来源:中华隆取名网

   企业名称与商标的冲突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l、使用或登记的企业名称  中的字号部分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2、使用或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近似。企业名称与商标的冲突实质上是字号与商标的冲突。本文试图对字号与商标冲突的原因、性质和对策进行分析,并探讨现行法律、法规在解决字号与商标冲突中的作用与不足。

    一、商标与字号的异同点

    1、商标与字号都是知识产权

    商标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标记,是商品信誉的载体。商标信誉主要来源于企业的智力劳动,因此,商标是知识产权。企业名称通常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其中字号部分是用来区别不同企业的。企业以自己的名称开展经营活动,而字号是企业信誉的载体。字号的信誉同样主要来源于企业的智力劳动,因此,字号也是知识产权。《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明确地将商标与商号(含字号)纳入知识产权范围。

2、商标与字号的不同特点

首先,权利取得的方式不同。商标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统一注册。而字号则由登记地的县(含县)级以上工商局登记机关核准。《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注册前的审查、公告和异议程序,以及注册商标的争议与撤销注册商标程序,在程序上为商标确权的公开、公正与合理提供了必要条件。虽然《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都明确规定企业名称受保护,然而,比较具体的是2000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规定,企业名称的取得通常只需在当地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登记管理部门检索查询是否在同行业中有相同的名称,即能决定是否可核准。虽然《办法》规定对不适宜字号可以纠正,然而,未明确哪些字号属于不适宜的,也未明确核准的前置程序和对字号核准不当的纠正程序。而无明确法定程序恐怕难以做到字号核准的公正与合理。

其次,《商标法》对哪些文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办法》虽对字号的文字的使用作出了一些规范,然而,却未将字号间的近似问题纳入其中。

再次,权利范围和保护的形式不同。按《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范围和保护范围以注册的商标图样及使用商品为基础,在全国范围内,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而按《办法》规定,字号一经登记,仅在登记机关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内禁止他人在本行业使用相同字号。字号权是以行业与行政区划作为其权利的界限。字号也有专用权,只不过专用权保护范围受行业与行政区划的限制而已。否认字号的专用属性也就否认字号作为权利的基本属性。而且,商标注册和保护用商品种类的划分(商标注册用国际分类分为商品34个类,服务8个类)与企业字号核准时所用行业划分(按国家标准90多个类)方法存在很大差异。

    二、商号与商标冲突的原因与性质

由商标与字号各自的特点可以发现,由于商标与字号主要分别由《商标法》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调整,商标注册是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实行全国统一注册,而字号的登记则分别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工商局的登记机关登记;同时,商标注册所涉及的商品分类与字号核准的分类又有很大不同,从而造成同一文字可能由不同的企业分别作为商标和字号使用或注册(登记),这就为一企业善意或恶意地将另一企业的商标作为字号登记或者把另一企业的字号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况,从而也使利用他人商标或字号信誉成为可能。事实上,字号与商标的冲突多数属非故意的将他人商标登记为字号或者把他人的字号作为商标的情况,大多未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只有少数人故意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字号或者把他人的字号作为商标,其目的在于利用他人商标或字号信誉,或者企图限制在先商标(字号)权人将商标(字号)作为字号(商标)使用,从而谋取不当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与公平竞争原则。而这些受侵害的商标或字号往往在全国或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或信誉。这种恶意利用他人商标或字号的行为扰乱了商标管理和字号管理秩序,应当予以制止。可见,一方面商标与字号冲突并不等同于商标权或字号权的侵权,另一方面,商标权与字号权的冲突又是一个普遍性问题,并非局限于驰名商标或驰名商号,只不过驰名商号或驰名商标受害更深。

三、解决字号与商标冲突的原则与办法

1、处理原则既然字号与商标的冲突并不都是商标或字号侵权问题,因此,不必要也不可能完全消除字号与商标的冲突。应当在防止、减少一般意义上的商标与字号冲突问题的基础上,制止以利用他人商标或字号信誉为目的,恶意将他人商标作为字号使用或登记或者把他人字号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的情况。在处理商标权与字号权的冲突上易于采取"谁主张谁举证"、"不告不理"和"有告必理"的个案处理原则,让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有机会主张和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制止商标或字号侵权行为。

    2、商标的使用与注册侵犯他人字号权的处理

《商标法》已明确规定侵犯他人在先权的商标不予注册,已注册的可以申请撤销,在实践中已有不少关于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及其它在先权利的商标被撤销注册的案例。字号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理当作为在先权受到保护,因此,应当在执法实践中明确将字号权纳入在先权范围。这将更有利于制止在商标使用与注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侵犯他人字号权的行为。

3、字号使用与登记时侵犯他人商标(字号淑的处理《办法》规定"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故意将他人商标(字号)作为自己的字号使用或登记的,常常引起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属于利用他人商标(字号)信誉的行为或者故意妨碍他人使用自己商标(字号)的行为,显然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同时由于故意使用或登记与他人商标(字号)近似的行为也常常导致公众对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也属于利用他人商标或字号信誉的行为,同样对他人商标权或字号权构成侵害,因此应当将对字号与字号及字号与商标之间的近似问题纳入调整范围。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字号与商标(字号)冲突的发生,有效地保护商标(字号)权。可是《办法》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应当在执法实践中明确地将商标权作为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办法》还提出企业名称(字号)的使用产生争议,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然而,并未规定如果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与登记机关作出的决定不符。如何处理。其次,应当废除字号核准一步到位的办法,规定字号核准的规范与程序,比如制定核准前的异议程序。对已经核准的字号,可以规定一定时间(1-2年)的请求撤销程序,对于恶意申请登记的可以延长请求撤销的时间。从而给公众和利害关系人(含商标权人或其它字号权人)监督的权利,从制度上保证字号核准的公正、合理,也为商标权人或其它字号权人提供主张自己权利的机会。同时,为了保证企业登记的效率,可以实行企业名称先使用制度,即在企业名称正式核准之前,允许企业在一定时间(比如l一2年)暂时使用,一旦发现其名称与他人商标或字号有冲突,又必须纠正的,则应停止使用。

4、建立字号全国统一注册并实行商标与字号间的交叉检索查询是否可行有人认为字号与商标冲突的原因是因为商标实行全国统一注册,而企业名称是按行政区划核准,因此只要对企业名称(字号)实行全国统一注册并与商标实行相互检索查询,就可万事大吉。这是不切实际的,理由如下:(1)从技术和经济上看,商标注册在判断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和授权程序上已经形成了一套为各国所接受的基本制度,比较严密和规范,而企业名称的核准主要考虑到在行业、行政区划内字号之间是否相同,由于行业的划分方法与商品的类别划分方法有相当差别,又不可能以一种方法取代另一种方法或统一采用一种新方法。再者,要解决商标与商号冲突的问题,必然要同时解决不同行政区划的相同行业使用或登记相同或近似企业名称(字号)问题,而我国有33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港,澳,台),约124个地级市(行署),1700多个县级市(县)。县级以上的工商局均有权核准企业名称登记,因此在他们之间做到相互间检索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在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核准之间实行相互检索在技术上存在极大的难度。目前我国注册商标总量已达109万,并以每年10多万的速度增加,已经是一个庞大的信息系统。而如果要在全国实行企业名称统一核准,势必也要建立一套相类似的核准制度,显然有重复之嫌,而目前全国的企业数量约为1000万,每年不断增加,必然形成更为庞大复杂的信息系统,大大增加工作量和投入,从而造成资源的浪费。(2)从程序和效力上看,由于商标授权是通过程序来保证其准确性,商标的能否注册本身不是也不能由检索结果来决定,而企业名称的核准虽然有检索的程序,而要实现商标与字号之间的检索查询,字号核准本身首先必须建立一套类似于商标注册的比较严密的程序,同时要在商标注册与字号核准之间建立一整套严密的规范制度与程序。况且,简单的商标与商号相互间的检索与查询,不仅工作量巨大,而且检索结果只能作为商标注册与字号登记的参考,并不能作为确立商标权或字号权的法律依据。检索也并不能杜绝商标与商号之间的冲突。(3)从效率上看,如果采用全国统一注册和建立一套与商标注册类似的制度,按照现在商标注册的时间(卜1.5年)看(注:可以使用未注册商标),取得字号权的时间须在2年以上,而现行企业登记时间约为0.5-2月,实行字号全国统一核准的制度必然会大大增加企业登记核准的时间。这与简化企业登记手续与提高效率的企业登记制度改革方向相悖。可见,实现全国企业字号统一登记不切实际。笔者还未发现目前世界上有哪个国家建立了商号(字号)的统一注册制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也规定商号(含字号)的保护不以注册或登记为前置条件。

    5、《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可以作为处理商标与字号问权利冲突的基础。

    为解决字号权与商标权间的冲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4月5日发布了《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明确了在先的商标权或字号权应当受到保护,对于在字号使用与登记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者把别人的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作为字号使用与登记的情况,并构成商品或服务来源混淆的,均应视为侵犯商标权或字号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首次明确了制止字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原则、程序和办法,比较好地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应当作为今后商标(字号)权保护的重要依据。

编辑日期:2000.11  

作者:高光伟

作者单位:北京灵达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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