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词不可作企业名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以“红军”作字号而引发的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红军”作为专用名词,不能作为企业名称,裁定原、被告双方停止使用“红军”为饭店名称。
原告李某某于2001年6月至今在兴国县城开办饭店,工商核准字号为“兴国县红军饭店”,经营范围及方式为饮食、住宿、服务。被告李某于2003年9月30日在兴国县城开店从事住宿、副食、茶业、服务、零售,取字号为“红军大酒店”并使用至今,但一直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被告李某开业后,使一定范围内的顾客误以为“红军大酒店”就是原告李某某开办的“红军饭店”,原告的经营因此受到影响。原告经多次协商未果,于2005年10月向兴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红军大酒店”字号并赔偿损失2万元。
兴国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许可而使用“红军大酒店”这一字号,从事与原告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及方式相同的饮食、住宿、服务,字号相近,且已造成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字号专用权,判决被告停止使用“红军大酒店”字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红军大酒店”与“红军饭店”两个企业名称、字数、字音、字意差别很大,不可能造成公众的误解和混淆,原判认定名称相近似,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
二审期间,赣州中院就“红军”一词能否作为企业名称进行登记向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征询意见。赣州市工商局认为:“中国工农红军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第二次革命战争时期的革命武装,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前身,确属专用名词。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应判定为‘红军 ’不能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应该通知相关单位到原登记注册机构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工作。”赣州中院采信了这个意见,撤销一审判决,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