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取怪名 不宜强纠正
在武汉市,“饭醉团伙”、“黑心汤圆”、“飞发走丝”、“高等发院”、“井茶局”等店名过目难忘。该市工商部门负责人认为,过于低俗怪异的店名,已经超越社会公共道德的底线,应被勒令摘牌换名,却又因为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而陷入僵局。近日,部分店主也向有关部门咨询,工商部门勒令更名的依据是什么。(6月27日《法制日报》)
其实,怪名饭店现象,并非武汉一地独有,也并非今日才有。在北京,曾有一家饭馆取名“太难吃”,让路过的行人过目不忘。而店主却说,起这个名字是取反义,太难吃就是太好吃。话虽如此,却仅是老板个人一厢情愿的解释,谁能真正从“反义”来理解这样的招牌呢?从受众的角度说,这样的店名,除了给人留下“没文化的文化”,大概只剩下过目不忘了。
过去在乡下,没多少文化的村民,有给孩子取个类似“狗剩”之类诨名的习惯,认为“名贱命不贱”,取个搞笑的诨名,孩子反而好养。这样的思路,不少也被借鉴到餐馆取名上来,“狗不理”虽然字面不雅,但也照样叫了几十年。至于这些小把戏能在大多程度上有助于经营,那也只有店主自己清楚了。
店名上如果只追求让人“过目不忘”,事实上是一种品牌文化的匮乏。因此,商号绝不仅仅是几个汉字的固有含义。创业之初或生意低潮时,在命名上表现出随意与偏爱,认识不到企业文化对未来发展的影响。等到生意真做大了,想再改反而有些进退两难,这样的例子其实非常多。但是这样的事,又有着很强的个性化色彩,只要未能挑战社会公德、地域民俗,未达有损国格及人格的程度,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管理机构,就不宜过多加以限制。
“饭醉团伙”、“高等发院”之类的怪名,是否属于“公共场所用字不符合国家规范”?理解上肯定存在弹性空间。这就给行政执法带来了一定难度。因此笔者以为,在法律规定相对笼统的情况下,工商部门在审批、监管这些“边缘违法”的店名之前,不妨以小范围听证的方式,开放表达渠道,在认真听取各界意见之后,谨慎做出执法选择。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有效管理,又不逾越法律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