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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取名允许采用父母双姓

http://www.qihaoming.com.cn 发表时间:2010年03月30日 来源:中华隆取名网

  我国首部姓名登记单行法规《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已于日前由公安部研究起草完成,目前已下发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组织研修。日前,记者获悉,《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中首次对公民取名作出了硬性规定: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据介绍,子女采用父母双方姓氏时,可以按照双姓取名,但不算作复姓,按照目前我国现有1601个姓氏计算,这种做法可以新增加128万个双姓,将极大程度解决大姓人口姓名重复的问题。
  另外,对于公民取名用字,应当在一定前提下予以必要的限制。《条例》规定了以下内容:
  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尊重和保护民族习惯,抵制封建文化和殖民文化的侵蚀和影响,《条例》规定: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的;2.违背民族良俗的;3.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第十二条)。
  《条例》规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1.已简化的繁体字;2.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3.自造字;4.外国文字;5.汉语拼音字母;6.阿拉伯数字;7.符号;8.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
  为规范姓名变更登记行为,防止滥用姓名权,频繁变更姓名甚至恶意变更姓名等现象的发生,《条例》还规定:
  关于名字变更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1.同时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在同一学校学习姓名相同的;2.与社会知名人士姓名相同的;3.与声名狼藉人员姓名相同的;4.与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姓名相同的;5.名字粗俗、怪异的;6.名字难认、难写的;7.名字可能造成性别混淆或误解的;8.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道名或者原姓名的;9.因其他特殊原因的(第十八条)。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1.因故意犯罪或违法行为曾经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2.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劳动教养的;3.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4.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5.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6.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7.公民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经理)时,因故意行为造成单位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等等。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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