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名人名字被注册
不久前,巴蜀笑星李伯清的名字被一家香港企业进行了商标注册。此前,诗人流沙河也有过相同经历。屡屡出现的抢注名人名字现象,引起了人们关注。为此,我们请两位工商界人士谈点看法。
嘉宾:
四川省工商局商标分局副局长郝力(简称郝)
北京鼎鑫鸿业商标事务所负责人王洪青(简称王)
主持人:
本报记者刘燕(简称记)
不容分说的“抢注”?
记:前不久,一名香港人把成都评书艺人李伯清名字的汉字及拼音简写成“LBQ”在3个商标门类上抢先申请注册。有人说,如果我们到商场买东西,听人喊“服务员,来包‘赵本山’卫生巾”;“服务员,来一块‘雪村’肥皂”,感觉有点滑稽。
郝:随着现代人商标意识的不断增强,商标注册的不断增加,出现这种情况不一定就是笑话。
记:有一种说法认为,这是对名人的一种侵犯,是恶意抢注。这种情况应当怎样认定?
王:根据相关法律条款我认为,由于名人姓名具一定知名度,所以近年来这种现象已成为注册商标的热点。尤其是文体娱乐明星的名字,经商者格外敏感,注册商标也很常见。比如靳羽西、张学友、胡进、斯琴格日勒等等。至于外国明星如金喜善、滨崎步、贝克汉姆等,也都在中国被人申请商标注册。最终成功的有之,失败的同样不少。比如金宫味业在鞋的品牌上申请的“金喜膳”就被驳回了,理由是:容易使消费者认为该公司与金喜善有某种联系,从而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引起社会不良影响。
郝:《商标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产品(包括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通过这条规定可见,《商标法》并没有禁止将他人姓名注册为商标;任何人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但是,《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同时,第31条还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伤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记:我在《商标法》第10条一项8款中看到这样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郝:是这样。因此,在用他人名字申请注册商标时,必须考虑是否会侵犯他人的姓名权,是否会产生不良影响。如把国家党政领导人的姓名注册成商标,就会产生政治上的不良影响,这是绝对不允许的。如果排除了上述情况,是可以把人名申请注册为商标的。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王:这里有个问题需要澄清,即名人的概念究竟是什么?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一定事务圈中出头露面的机会多些就是名人了吗?也许相关法律法规中有一定漏洞,对于名人界定不够清楚?
郝:说到这里,就说到一个关键点。目前,我国在商标审查方面,对名人姓名的保护力度是在不断加大。尤其是在发生争议时,通常都会支持名人一方的主张。在与名人相关的领域使用名人姓名作为商标,确实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以为某产品与某名人有某种关联。
王:从这个角度上,对名人姓名加大保护力度是合理的。但我同样强调一个普通百姓说过的话:商标权的范围遍及于全国,受到格外保护的名人姓名也应该是在全国范围内的知名人士。正是因为名人的界定没有客观标准,所以,通常都是根据审查人员的主观判断决定的。这就难免有异议。
王:我认为,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对名人的保护力度加大,是为避免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而不是为了保护所谓名人的“姓名权”。在《民法》中,姓名权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这项权利不仅名人享有,非名人同样享有。因此我觉得,如果是与名人姓名相同的人申请了
这个商标,就应该核准注册。否则,就等于剥夺了申请人对自己姓名的使用权。
郝:前几天,有位朋友找到我说,他听说一家公司要以他的名字进行商标注册。他说,注册一个商标一般只需要2000元左右的手续费,但名人名字的商标最后进行拍卖时,一般可能高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这对抢注商标者来说,简直就是一本万利的买卖。不过,我还是希望有这种想法的人再冷静一些,不要激化矛盾,遇到问题应当从和谐的角度考虑。
记:你说的很有道理。人遇到问题应当善于换个角度思考,最好不要自我评估太高。这是善待他人,更是善待自己。
王:对这类问题我也是这样想的。比如,我省著名诗人流沙河的名字。就这三个字来说,就可以理解出其它含义。面对这种情况,有一家企业注册成商标就是顺理成章。更何况“流沙河”早在《西游记》里就有提及,因此,“流沙河”并不仅单指流沙河先生的姓名。在这种情
况下,我认为应该允许他当作商标注册。
记:我把二位嘉宾的观点归纳一下:名人姓名在商标注册中应当受到一定范围的保护。但名人如果真正珍惜自己的名字,不愿意他人随意进行商标注册,还是应该自己先进行注册以取得法律保护为好。